为加强机关管理和党风廉政建设,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优化政务环境,近日,省人事厅、省编办出台了《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和《兼职纪检监察员工作暂行办法》。
《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明确了厅(办)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职过程中,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的19种行政过错行为,并根据职责范围、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和影响大小,将行政过错分为一般过错、严重过错和特别严重过错,将行政责任划分为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方式有诫勉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效能告诫,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调离工作岗位或停职离岗培训;辞退;给予行政纪律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六种,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
《兼职纪检监察员工作暂行办法》明确了兼职纪检监察员具有的五个方面的权利和五个方面的工作职责,以及兼职纪检监察员产生程序和聘用办法。在厅(办)机关各处室和厅属事业单位聘任兼职纪检监察员,是为了协助厅纪检组、监察室开展工作,更好地履行相关职能。